评论:“镇长调任法院院长”,不妨有疑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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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调任法院院长”,不妨有疑必释

■ 来论

3月27日,“抚州微先锋”对外发布两名干部的任前公示,其中,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提名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这引发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符合任职条件,目前仍在公示期。

镇长和法院院长职务分属行政、司法两个系统,任职要求有不小差别。当地这次人事任命引起舆论关切,也在情理之中。对此,当地组织部门及时做了回应,值得肯定。但从舆论反响来看,当事人“大学是法律专业”的简单回应,并没有完全消除舆论忧虑。

《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都明确规定,任职法院院长应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这并非法院院长的唯一任职条件——这两部法律同时规定,任职法院院长还应具备法律职业经历。

更早的2006年江西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江西省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更是进一步明确,法院院长应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者中选任。

《法官法》还明确规定,要想任职法官,必须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条件。

从常识而言,“法律职业经历”一般指法官、律师等职业。但从任职公示看,钱永明的任职经历为镇政府公务员、县政府法制办科员、政府办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等职务。二者之间,显然相去甚远。

说到底,公众最担心的,还是“外行领导内行”“司法行政化”问题。法院的自身属性,决定了法院院长选拔不能只考虑级别匹配,更要考虑专业性问题。

专业的事,需要专业的人来干。“镇长调任法院院长”,显然需要合理自洽的解释,这样才能既不冤枉一个合理的人事任命,也不轻纵一个违规的人事任命,才能让公众更为信服。

□余明辉(价格鉴证师)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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